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4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正案》(发布日期:2006年12月6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6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1996年12月27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27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1997年7月22日公布施行根据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04年6月8日公布 2004年7月1日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开发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交通、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体现城市性质,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综合部署,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必须按照统筹安排、配套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加强市政工程和公用设施的建设。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