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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2004修正)

  禁止将单位工程肢解发包。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建设单位必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工。

第四章 承包管理

  第十六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承包的企业,必须持有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承包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规范及标准。国家、行业和地方尚无标准的,可以执行企业标准。
  第十八条 承包工程单位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对专业性较强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可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禁止无证、越级、超范围挂户承包,禁止倒手转包建设工程和出卖户头。

第五章 质量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二十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建立质量档案。
  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须报法定的检测机构抽样检查合格。质量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施工规范和验收评定标准。工程竣工后,必须经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质量等级。未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质量等级,或者经核定其质量不合格的,不得办理竣工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保修责任内的问题,承包方应当保修或者承担保修费用。
  第二十三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接受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做好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建筑经营活动中,承包、发包、中介方之间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国家和本省制定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可以按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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