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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2004修正)

  第七条 申办资质等级初审,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单位名称、地址、拟定的法定代表人;
  (二)经济、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有专业职称人员的姓名、职称证明文件;
  (三)企业资本金证明;
  (四)资质申请表。
  第八条 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应当按照资质等级和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禁止出卖、出租、转让、伪造、涂改资质等级证书。
  第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按规定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检,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整或取消其资质等级。
  未经年检的企业,其资质等级证书无效。

第三章 发包管理

  第十条 建设项目实行登记制度。建设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市、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登记手续,并向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发包应当按《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执行,择优选定承包单位。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等级证书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监理、咨询单位代理;
  (二)建设用地和工程报建审批手续完备;
  (三)具有工程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施工发包,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二)建设资金经有关部门审查,已经落实,来源正当;
  (三)征地、拆迁进度符合工程施工要求。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不得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发包,不得指定承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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