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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2004修正)

  (一)建设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二)设有他项权利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进行转让的。
  第三十三条 转让已出租的房地产,出租人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第三十四条 共有房地产转让,必须经共有人签订书面协议或者持有共有人书面委托书及公证文书,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预售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不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拆迁安置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十六条 预售商品房,预售人与购房者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房屋面积、坐落位置、界限并附图;
  (二)土地使用的面积和年限;
  (三)房屋的用途、价格;
  (四)预售款交付办法和房屋交付使用日期;
  (五)违约责任;
  (六)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
  预售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三十七条 商品房预购人再行转让预购的商品房,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节 房地产抵押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权: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权属有争议的;
  (二)建设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三)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依法宣布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五)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六)商品房屋已经预售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进行抵押的。
  第三十九条 按份共有的房地产抵押,仅限于抵押人所有的份额。预购的商品房抵押,应当按不高于已付款金额设定抵押权。
  第四十条 抵押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人应当如实告知抵押权人,并书面通知承租人。抵押合同签订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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