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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4修正)[失效]

  第六十一条 市科技三项费用和农业发展基金每年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发展农业科技、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
  第六十二条 市、区、县(市)财政及审计部门应加强对科技经费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一章 奖励

  第六十三条 各级政府对推进科技进步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四条 市、区、县(市)两级政府设立科技进步奖、优秀新产品奖,必要时可设立其他专项科学技术奖。
  科技进步奖授予在科技进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优秀新产品奖授予在新产品开发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在新技术、新工艺研究、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推广、科技管理、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合理化建议等方面做出贡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科技人员或其他职工,从实施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5—10%进行奖励。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打击、压制发明创造或合理化建议的;
  (二)侵犯科技机构自主权,干扰科技研究工作的。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和科技成果申报中,采取欺骗手段,弄虚作假,骗取名利,获取奖励或优惠待遇的;
  (二)违反财经制度,挪用、克扣、截留科技三项费、科技进步基金、或科技贷款的;
  (三)违约不按期归还科技贷款的;
  (四)参加科技项目论证或成果鉴定的,故意做出虚假论证或鉴定结论的。
  第六十八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剽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
  (二)擅自转让单位职务科技成果和单位职务专利技术,侵占单位或他人技术权益的;
  (三)非法窃取技术秘密或违反科技保密制度,泄露危害国家安全或利益的技术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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