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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04修正)[失效]

  第二十二条 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规划部门必须同时对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的设置进行规划,教育行政部门应参与规划审批。建设部门必须按规划建设。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力量和个人依法举办中、小学,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业务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指导。
  企事业举办的中、小学应继续办好。新建或迁入的大中型企业可自办中、小学校,也可与其他单位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联合举办。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和办学单位应努力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使校舍场地和教学设备逐步达到《贵阳市实施义务教育必备办学条件暂行标准》的要求。

第四章 教育经费

  第二十五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以各级财政拨款为主,并多渠道筹措。
  各级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设立教育基金,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从每年的城市维护费、基本建设投资、机动财力中拨出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城乡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乡(镇)财政收入应逐年增加对于义务教育的投入。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民族乡实施义务教育,在经费方面给予帮助。
  第二十八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和个人集资办学或捐资助学。
  建有财政所的街道办事处和有经济收入的村,也应从财力上支持本辖区办学。
  第二十九条 财政拨款和多渠道筹集的教育经费,由有关部门及时拨给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教育部门要严格按财经制度管好、用好教育经费;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学校收取的杂费,全部留给学校主要用于教学和弥补学校办公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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