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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一)劳动者本人工资的个人所得税;
  (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由劳动者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手续之前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第二节 加班工资支付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一)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五条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六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三节 假期工资支付

  第十七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假期工资。
  劳动者因生育或者计划生育休假期间,其工资待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妇女节、青年节、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等部分公民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或者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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