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号)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已于2004年6月4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4日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2004年6月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资支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加班工资支付
第三节 假期工资支付
第四节 特殊情况工资支付
第三章 工资支付监察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定期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和年度工资指导线。
设区的市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工资水平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第四条 用人单位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在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结合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劳动监察管辖权限负责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