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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闽政办[2004]6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已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七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0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4]8号),保留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简称福建省经贸委),对外挂“福建省乡镇企业局、福建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牌子。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是主管工业和内贸,负责调节近期国民经济运行和企业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职能
  1.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研究拟定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政策,提出需要由省政府派出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名单,审核监事会向省政府提交的监督检查报告。
  (2)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指导国有企业扭亏增盈工作。
  (3)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并提出我省的实施办法。
  (4)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企业向外商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的政策并实行监督。
   2.负责大宗、重点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的编报和国家下达我省工业品进出口计划指标的二次分配与管理工作;承担反倾销反补贴过程中有关省内工作的协调的职能交给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二)划入职能
  原省乡镇企业局的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
  1.加强行业规划、工业发展导向,引导工业投资,优化工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
  2.强化日常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和调度,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经济运行调控方式,协调解决日常经济运行中的突出和重大问题,建立经济运行应急调度机制。
  3.加强对全社会各种类型企业的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大力推进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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