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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种粮耕地减免农业税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种粮耕地
减免农业税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政文[2004]19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为了推进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进一步减轻种粮农民负担,鼓励农民扩大粮食种植面积,确保粮食安全和农村稳定,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降低农业税税率和在部分粮食主产区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7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抓好粮食生产做好粮食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闽政文〔2004〕105号)精神,现就种粮耕地减免农业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了调动种粮农民积极性,鼓励农民扩大粮食种植面积,从2004年起在全省进行种粮耕地减免农业税改革试点,凡种植水稻(包括单季稻和双季稻)的耕地,农业税及其附加全部免征。
  二、各地要认真落实省里下达的全年粮食播种面积指导性计划任务,组织农业税征收机关及相关部门做好减免农业税改革试点的相关基础工作,实事求是地做好相关资料的测算、调整。对水稻种植面积的认定和减免的农业税及其附加,以村(组)为单位,按户核实,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公示后,由县级农业税征收机关汇总确认农业税减免额,并将应征的农业税征收任务下达到乡镇,由乡镇财政所将农业税纳税通知书下达到有关农户。
  三、免征农业税试点所造成的地方财政收入缺口,采取各市、县(区)财政加大支农力度和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加以解决。省级财政具体补助方案由财政厅提出并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地要确保转移支付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四、各地要组织农业税征管机关,认真做好非种植水稻耕地的农业税及其附加征收工作,进行规范化征收管理,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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