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大扶持,营造旅游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加强领导与协调。成立省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由省政府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省发改委、财政、建设、交通、林业、国土资源、文化、民族宗教、工商、物价、铁路、民航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加强对旅游产业发展的领导。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研究协调全省旅游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指导全省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的修订与实施;加强对全省旅游产业政策、旅游重点项目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检查督促扶持旅游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各设区市也要相应成立旅游产业领导小组。
(二)广辟筹资渠道,加大投入力度。省发改委把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全省新兴支柱产业加以培育,做大做强旅游产业链;把福州船政文化、昙石山遗址、宁德白水洋景区、龙岩红色之旅、泰宁大金湖及明清古城综合开发等一批重大旅游项目列入全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根据项目建设情况,每年安排部分引导性资金,用于国家级、省级旅游区及新开发的特色景区道路等配套性基础设施建设和项目前期经费。省财政厅每年在预算内安排三千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旅游业发展,并根据财力情况有所增加。积极争取旅游国债等国家资金投入,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加对旅游业投入,重点用于支持国家级、省级或有发展潜力的旅游区(点)配套的交通、环境卫生、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和重点旅游产品整体形象的宣传促销;广辟筹资来源,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有实力的民营和外资企业参与旅游资源的开发建设,形成旅游投入多元化的格局。
(三)加快以旅游交通为重点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省交通厅将宁德至屏南(白水洋)至周宁(鲤鱼溪)、武夷山至邵武(天成岩)至泰宁(金湖)至将乐(玉华洞)等省级以上旅游区的公路等级建设优先列入全省交通规划和年度计划,把通往全省国家级旅游区和4A级旅游区(点)的公路建设列入省级公路优先予以规划,并安排相应资金,加快建设步伐。交通、铁路等部门在有条件的重点旅游区(点)开设直通的旅游专线列车或班车。通信、电力等部门要配套完善旅游交通线路沿线的服务设施,对旅游区(点)的通信、电力等配套设施要优先予以解决。省发改委把旅游信息化建设列入“数字福建”规划,并在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
(四)创新旅游管理体制与经营机制,激活发展活力。积极推进旅游管理体制改革,理顺地方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与旅游区(点)管理部门的关系,强化旅游区管委会的行政执法职能,改变旅游管理条块分隔、各为其主的局面,实行全省旅游资源共享、分级分层管理的体制。深化国有旅游企业改革,积极推行股份制,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国有旅游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旅游事业单位要在两年内完成改制工作,省财政厅、国资委等部门予以积极配合支持。鼓励民营、外资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参股等形式参与国有旅游企业改制,做大做强旅游企业,培育跨地区、跨行业的旅游企业集团。吸引境外、省外经营规范、有实力的旅行社到我省开办合资或独资旅行社。吸引世界知名的饭店集团来我省投资建设国际连锁饭店,参与我省旅游饭店的经营管理。
(五)促进旅游资源有序开发。实施项目带动,深化项目前期工作,加强旅游项目推介,加大对外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整合旅游资源,优化旅游结构,打造各具特色的旅游精品。建设、林业、文化、国土资源、宗教等部门共同搞好旅游资源的综合开发,以资源开发促进旅游发展,以旅游发展促进资源保护和有效利用。要把旅游资源开发同自然景观、人文景观保护结合起来,进一步挖掘文化内涵,提高文化品位,做到合理开发,永续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在有利于资源保护的前提下,允许将旅游资源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组建具有特许经营权的经营管理公司,符合条件的也可进入证券市场融资。国有旅游资源的经营权转让(包括承包、租赁等形式),按照《
福建省旅游条例》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并积极探索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转让的有效途径和办法。对部分急需扶持、有发展潜力的旅游区的重点项目,经批准可个案给予优惠。国家级旅游区的经营权转让和经营方式变更等重大事项要报省政府审批。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检查,规范旅游资源开发。对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进行旅游开发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最高40年的使用期,并免缴土地使用费。旅游开发项目涉及林地并改变林地用途的,应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待项目完成后,县级分成部分返回项目单位用于恢复森林植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