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股)权变动监管要在依法维护出资人权益、依法维护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前提下进行。所出资企业发生的国有产权变动事项,国务院国资委有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执行或参照执行。尚未出台新规定的,参照《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产权变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国资委〔2002〕3号)执行。省政府国资委应抓紧修改、制定省属企业国有产(股)权变动监管办法。
四、积极推行国有产权交易进入市场制度
国有产权交易必须依照《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和《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的有关规定,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中进行。国有产权交易应当优先选择拍卖、招投标、竞标等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确因条件限制或者其它特殊原因而采取定向交易、协议交易的,必须经省政府国资委审核同意后进场公示,严禁暗箱操作、违规交易。省政府国资委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尽快制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选择确定从事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负责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稳步推进企业负责人管理制度改革
省政府国资委党委要配合省委组织部,积极探索企业党管干部与市场化选聘经营者相结合的路子,认真抓好所出资企业的领导班子建设。要按照省委关于成立国资委党委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稳步推进企业领导干部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推行由董事会选聘经理班子,总经理提名副总经理的选人用人制度。
省国资委党委要尽快制定省属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考核、任用、奖惩管理办法。目前,由省直各部门管理的企业,其负责人仍由各部门管理,这些企业主要负责人在任免前应征求省国资委党委意见。
六、加强对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省政府国资委依法对省直各部门、市、县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害国有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纠正或查处。省直各部门要落实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明确分管领导并指定业务主管处室负责日常监管工作,并将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落实到企业及经营管理班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