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闽政[2004]1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我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实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平稳有序衔接,根据国务院《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省政府授权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代表省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监管省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经研究,现就当前我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的衔接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信证明、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业绩考评等,是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原由省财政部门行使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能,全部移交给省政府国资委负责行使,以保证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完整性。上述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国务院国资委已有新规定的,应按新规定执行或参照执行;尚未出台新规定的,参照现行政策执行。省政府国资委应结合本省实际,抓紧制定实施办法。
二、加强对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编制的指导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带动和引导作用,省政府国资委要加强对所出资企业(即省政府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及现阶段仍隶属省政府各主管部门管理的企业,下同)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工作的指导,及时把握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骨干企业发展方向,防范资产经营重大风险。
所出资企业应根据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导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省政府国资委的指导意见,制定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对属于省政府国资委审核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企业主营业务范围内的投资项目,由所出资企业自主决定,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资金投向省外、境外、非公有制企业、非控股企业、非主业的投资行为,以及转让企业控股权的,应报省政府国资委审批或备案。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国资委负责制定。
三、继续加强企业国有产(股)权变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