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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放心肉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鼓励企业建立自己的营销网络或通过有一定实力的网络进行经销,对我市实行机械化、规模化畜禽生产、养殖的企业给予政策方面的支持,鼓励各市场与供货商建立稳定的网络采购、订货和监控系统,实行养殖、屠宰加工企业与批发市场挂钩,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挂钩。引导、鼓励、扶持规范化、集约化、规模化大型企业扩大市场份额。
  (七)树立品牌商品,实施品牌营销。
  开展评比推荐“放心肉经销店”和“放心肉产品”活动。扶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WTO规则和运用市场机制,建立自产商品的品牌,通过实施品牌战略扩大生产销售,引导消费。逐步改变目前主要通过农贸市场进行肉品销售的方式,建立以定点畜禽屠宰厂(场)、肉类生产集团为龙头的“放心肉”配送中心,全面实施“放心肉”品牌经营,发展“放心肉”专卖店(点),悬挂乌鲁木齐市贸易发展局统一制发的“放心肉店”牌匾,建立我市“放心肉”营销体系。
  市贸易发展局具体负责“放心肉经销店”和“放心肉产品”的评选活动,制订《乌鲁木齐市“放心肉”经营企业及产品管理办法》。严格按照此办法开展“放心肉经销店”和“放心肉产品评比、推荐活动。
  (八)全面监管和全程追诉。
  乌鲁木齐市各级执法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全过程地管理从养殖到肉品流通的整个市场环节。通过市场准入制度和肉品进销货登记台帐等,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销售、运输、生产全过程追诉。
  (九)建立检验检测监督体系。
  加强对我市肉品市场的检测力度,保证肉品的质量。建成肉品安全检验检测监督体系,形成以企业自检、行业(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相结合的检验检测监督体系。
  (十)实行警示和退出制度。
  1.实行警示制度
  各类市场的开办者必须在市场内显著位置设立警示牌,对场内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经营者进行公示并记录在案。对市场自检中发现的问题,市场主办方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对制售不合格肉品的经营者和市场开办者除依法处罚外,要将其记录到“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系”。凡不遵守“肉品进销货登记台帐”制度的经营者,“放心肉工程”管理部门对其挂黄牌警告。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2.落实完善退出制度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畜禽屠宰厂(场)在本市的,依法处罚,直至取消定点资格;定点畜禽屠宰厂(场)在外埠的,以本市主管部门名义向当地政府和生产单位致函通报,提请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3.加大对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的监管力度,建立严格、规范的市场监测抽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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