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点畜禽屠宰厂(场)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立,经地、州、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认定。
(2)定点畜禽屠宰厂(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猪肉卫生标准,牛肉、羊肉、兔肉卫生标准》。
(3)定点畜禽屠宰厂(场)必须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对生产规范的要求。
(4)定点畜禽屠宰厂(场)必须具备与其规模相对应的动物检疫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5)肉类加工厂(场)必须有严格的检疫、检验制度。检疫、检验率为100%。
(6)依法确定的其他条件。
(三)严格执行肉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坚决杜绝私屠滥宰、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出厂上市销售。
检疫、检验合格的畜禽肉品,必须具有明显的检疫、检验标志和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出具相关证明后方可出厂(场)销售。
畜禽及其产品运输应附有《产地检疫证明》、《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工具消毒证明》、当地定点畜禽屠宰厂(场)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及其他有效凭证。
畜禽进入市场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密闭、冷藏、消毒、肉品悬挂等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的污染。
肉品市场实行“畜禽检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验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验讫合格标志环)”、“畜禽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
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时,由市场质检人员启封并备案,卫生监督机构定期监督检查。
商品流通、农牧(动物检疫)、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授权,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生产环境、鲜肉安全质量等实施监督管理。
(四)严把肉品入库、出库和售前质量关。
各冷库必须严把肉品进库质量关,坚决处理有问题的肉类产品。严禁来自疫区的产品入库;严禁没有检验、检疫证或与检验、检疫证不相符、检验、检疫证不合格的产品入库;严禁变质、不洁、过期产品出库;严禁肉类产品与水产品及其它不同类别产品混库存放。
各定点畜禽屠宰厂(场)和肉品经营户必须牢固树立诚信意识,不得将冷冻畜禽肉品解冻后冒充新鲜肉品出售;不得对畜禽或者畜禽产品注水(或其它物质);不得屠宰、销售、使用病变肉、注水肉。
(五)全面实行肉品经销登记制度。
批发商、零售商、宾馆、酒(饭)店、快餐店、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以及肉制品加工单位必须经销、使用定点畜禽屠宰厂(场)屠宰的合格肉品,并建立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肉品进销货登记台帐制度。进货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它标识,进销货台帐必须注明进销货单位及进销货单据编号、肉类名称、数量、进销货时间、供应商名称、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等内容。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严格管理制度,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确保货源渠道合法和质量安全。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监督落实宾馆、饭店以及肉品加工使用单位、肉品批发市场、定点屠宰企业建立进销货登记台帐制度。
(六)扶持优势企业,扩大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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