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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放心肉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1)定点畜禽屠宰厂(场)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立,经地、州、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认定。
  (2)定点畜禽屠宰厂(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猪肉卫生标准,牛肉、羊肉、兔肉卫生标准》。
  (3)定点畜禽屠宰厂(场)必须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对生产规范的要求。
  (4)定点畜禽屠宰厂(场)必须具备与其规模相对应的动物检疫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5)肉类加工厂(场)必须有严格的检疫、检验制度。检疫、检验率为100%。
  (6)依法确定的其他条件。
  (三)严格执行肉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坚决杜绝私屠滥宰、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出厂上市销售。
  检疫、检验合格的畜禽肉品,必须具有明显的检疫、检验标志和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出具相关证明后方可出厂(场)销售。
  畜禽及其产品运输应附有《产地检疫证明》、《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工具消毒证明》、当地定点畜禽屠宰厂(场)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及其他有效凭证。
  畜禽进入市场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密闭、冷藏、消毒、肉品悬挂等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的污染。
  肉品市场实行“畜禽检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验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验讫合格标志环)”、“畜禽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
  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时,由市场质检人员启封并备案,卫生监督机构定期监督检查。
  商品流通、农牧(动物检疫)、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授权,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生产环境、鲜肉安全质量等实施监督管理。
  (四)严把肉品入库、出库和售前质量关。
  各冷库必须严把肉品进库质量关,坚决处理有问题的肉类产品。严禁来自疫区的产品入库;严禁没有检验、检疫证或与检验、检疫证不相符、检验、检疫证不合格的产品入库;严禁变质、不洁、过期产品出库;严禁肉类产品与水产品及其它不同类别产品混库存放。
  各定点畜禽屠宰厂(场)和肉品经营户必须牢固树立诚信意识,不得将冷冻畜禽肉品解冻后冒充新鲜肉品出售;不得对畜禽或者畜禽产品注水(或其它物质);不得屠宰、销售、使用病变肉、注水肉。
  (五)全面实行肉品经销登记制度。
  批发商、零售商、宾馆、酒(饭)店、快餐店、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以及肉制品加工单位必须经销、使用定点畜禽屠宰厂(场)屠宰的合格肉品,并建立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肉品进销货登记台帐制度。进货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它标识,进销货台帐必须注明进销货单位及进销货单据编号、肉类名称、数量、进销货时间、供应商名称、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等内容。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严格管理制度,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确保货源渠道合法和质量安全。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监督落实宾馆、饭店以及肉品加工使用单位、肉品批发市场、定点屠宰企业建立进销货登记台帐制度。
  (六)扶持优势企业,扩大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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