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上述办法,按照分类指导、有所区别、限制新建、公示曝光、诉诸法律相结合的办法,在3年内解决拖欠款问题。
(五)解决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措施。
1.施工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劳务用工不规范或恶意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对劳务用工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有资质劳务队伍的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和未按规定签署劳动合同的劳务企业,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在资质年检时给予年检(初审)不合格的处理。
2.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防止非法用工行为导致拖欠工资问题,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时必须使用有资质的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企业。
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备案登记制度,遏止建筑劳务用工管理不规范的行为;强化劳动合同的规范化管理,将劳动报酬如何支付等内容纳入合同管理范围。
3.施工企业是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第一责任单位,必须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对恶意煽动、挑唆民工闹事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携款外逃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七、清欠与防范并重,逐步建立完善预防和制止拖欠款的长效机制
防止拖欠款需要标本兼治,今后的工作重点是清欠与防范并举,一方面要分期分批解决历史拖欠工程款问题,一方面要杜绝新建工程产生新的拖欠,通过严格项目审批和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拖欠。严格投资建设的事中监控管理,规范劳务用工管理,制定劳务用工工资按月发放的制度并监督实施。建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工商、建设、劳动、金融、公安等部门共同建立加强市场监管的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一)认真执行和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结合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情况逐步规范保证金的收取与返还,对已返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督;在建工程也可参照工程进度,按照一定的比例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保该项制度落实到位。
(二)建立工程款支付报告制度。把监督建设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纳入工程质量监督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及时掌握工程款支付情况;建立详尽的报告制度,各相关单位、部门要各负其责,形成联防联控机制,有效预防和制止因工程款不到位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
(三)加速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体制改革,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统一建设、统一支付制度,对项目建设资金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一律不予批准建设,把政府投资建设的各类工程建成“示范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