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被拖欠企业汇总上报的资料,经核实后,分类列出拖欠单位和拖欠金额,按清欠计划,逐步解决拖欠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一)解决行政事业单位拖欠工程款的办法。
1.地方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的,由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制定清欠计划,结合当年的政府财力,分期支付给相关被拖欠单位,3年内全部付清欠款额,每年解决拖欠款的情况及时报市清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对存在拖欠款额较大或拖欠时间较长的行政事业单位(含医院、学校),除特殊情况外,其新建工程项目一律不予批准;
中央投资(包括国债投资)的项目和自治区重点工程,地方政府已经承诺的配套资金应抓紧落实到位,防止发生拖欠。
2.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投资建设项目发生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统计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清欠机构协调解决。
3.兵团系统单位投资建设项目发生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统计报送兵团有关部门,由兵团相关清欠机构协调解决。
(二)解决军区、武警拖欠工程款的办法。
军区、武警等单位拖欠工程款的,经核实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上述相关部门协调,督促其尽快支付拖欠款;拖欠数额较大或拖欠时间较长的,应列出3年的还款计划,由拖欠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并将该协议报市清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解决房地产项目拖欠款的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含项目开发公司)拖欠工程款的,经调查属实后,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该企业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并定期(每半年公布1次)向社会公布,督促其解决拖欠工程款。
对当年拒不履行还款协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部门不批准其新的开发项目和投资设立新的项目开发公司,并给予该企业当年年审(初审)不合格的处理。
对连续两年均发生拖欠工程款、长期拖延工程决算时间或拒不进行结算的房地产企业,发展和改革、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其新的开发建设项目、不为其办理开发用地的手续;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有关规定,在办理规划、建设手续时,将其往年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的解决情况作为其新开发项目办理手续的前提条件。
对拒不改正的房地产企业,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反馈金融管理部门,由金融管理部门将其列为信用不良单位,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不提供授信。
(四)解决其它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办法。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