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事局关于2004年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补充通知
(珠人字[2004]53号)
各区人事局,经济功能区人事部门,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2004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职〔2004〕163号)精神,现就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评审条件
今年申报、评审,仍执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以及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的通知》(粤人发〔2004〕108号),并对以下有关申报条件进行调整或补充说明:
(一)学历资历条件
1、申报、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仍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系列(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试行条例或省的资格条件。
2、中专毕业,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及以上,可申报、评审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
(二)外语条件
(1)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凡有外语要求的,须按国家人事部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适用范围的规定,报名参加相应等级的考试(政策规定可免考的除外)。专业技术人员凭1997年及以后人事部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或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可申报评审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同时调整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广东省人事厅、教育厅《关于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的通知》(粤人发〔2004〕108号),属外语条件倾斜范围规定内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相应等级考试,取得上述两文件规定的外语倾斜分数线以上的成绩,可申报评审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取消当年有效的限制。
(2)从今年起,凡通过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考试的人员,可凭BFT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中,通过BFT(A)级者,可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BFT(I)级者,可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