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豫政办[2003]110号文件
切实做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郑政办[2004]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1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和领会豫政办〔2003〕110号文件精神,提高认识,互相配合,积极主动地落实各项政策,切实保证我市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二、市人民政府成立我市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单位体制改革工作,解决改制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三、全市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遵循的政策是,具体执行豫政办〔2003〕110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的意见》(郑政〔2003〕8号)以及近年来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有关改革政策。在改制程序上,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我市勘察设计行业的特点,制定具体的改制审批程序,报领导小组研究批准。
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涉及的主管部门有市建委、市政局、规划局、交通局、水利局、教育局、人防办及新郑、巩义、荥阳、新密、中牟等5县(市)的建设局。上述单位要加强领导、积极组织,帮助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制定体制改革预案和实施方案,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积极推进改革进程。
五、鉴于我市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均属中小型企业,按照豫政办〔2003〕110号文件精神,国有资产应全额退出,以促进和适应该行业面对国际竞争和全面推向市场的需要。
六、按照省人民政府对全省勘察设计行业体制改革时间进度要求,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力争在全省统一布置下,使我市的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在今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