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采取措施,切实减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费用负担。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收费要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公办中小学就读免收借读费。根据学生家长务工就业不稳定、住所不固定的特点,有关费用应分期收取。要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和开展“手拉手”、“一对一结对子”等活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对违规收费的学校,教育、监察等行政部门要及时予以查处。
七、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出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做好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做好各项服务工作。流出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登记制度,并妥善管理好他们的学籍档案。在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比较集中的地区,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要派出有关人员了解情况,配合流入地加强管理。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返回原籍就学,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并督促学校及时办理入学等有关手续,禁止在办理入学、转学手续时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八、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问题。进行体制创新,可以依托名校办分校,或采取民办公助等形式举办针对这部分学生的学校。对群众自发举办的以接受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读为主的民办学校,要加强扶持和管理。流入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这类学校纳入民办教育管理范畴,使其享受民办学校的有关优惠政策,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要求,尽快制定这类学校的审批办法和设置标准,设立条件要酌情放宽,但师资、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要对这类学校集中时间进行清理登记,符合标准的要及时予以审批;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要予以取消,并妥善安排好在校学生的就学。流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可举办招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分校,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问题。要加强对这类学校的督导工作,规范其办学行为,促进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这类学校给予必要的关心和帮助,在办学场地、教学设施设备、办学经费、师资培训、教育教学、招生考试等方面予以支持、指导和帮助。对办学成绩显著的要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