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入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和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建立完善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机制,使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受教育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当地水平。
三、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将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本地义务教育工作规划,积极协调有关方面,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进行合理安排,落实招生学校,指导、协调和督促中小学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公安部门要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的有关情况。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学校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作优先安排。规划部门将学校建设列入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使学校建设与居民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数量,合理核定接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与教育行政部门等制定有关收费标准并检查学校收费情况。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督促各地和学校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的社区派出机构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社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入学。
四、充分发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的接收主渠道作用。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在严格控制班额,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要充分利用和挖掘教育资源,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尽可能多地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有招生能力的学校不得拒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需持父母身份证、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外来人员就业证》和父母一方与用人单位签订并在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或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准予在郑就读证明,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到指定学校就读。学校要针对这部分学生的实际情况,完善教学管理办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原则上与城市学生混班组织教学。要为在校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办理学籍,其毕业和升学参照当地有关借读生的规定执行。要维护接受义务教育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正当权益,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学校要做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要加强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生家庭的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五、建立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流入地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从预算内安排专项经费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较多的学校给予补助。城市教育费附加中要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