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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一)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责任目标没有逐级签订到工人的;
  (二)安全副矿长、技术副矿长、安全特派员没有派驻到位的;
  (三)“五职”矿长(矿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技术矿长、机电矿长)、特殊工种人员、新入矿工人没有经过安全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
  (四)矿井“五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供电系统图、避灾路线图)不齐全,不能反映井下实际情况,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未标明相邻和废弃老窑的位置、开采范围、积水情况的;
  (五)矿井没有正规壁式工作面进行生产,以掘代采,以修代采的;
  (六)提入绞车、主扇、井下中央变电所、主要排水泵、抽放瓦斯泵等设备没有实现双回路供电的;
  (七)掘进工作面电气设备未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八)井下电气设备失爆的;
  (九)矿井的通风系统达不到完整、独立、可靠的;
  (十)风井出煤的;
  (十一)高突矿井未进行瓦斯抽放,未设专用回风巷的,或瓦斯抽放率低于25%,突出工作面采前瓦斯抽放率未达到30%以上的;
  (十二)高突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掘进工作面未设置“三专两闭锁”装置,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的;
  (十三)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未编制“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或未全面实施的;
  (十四)没有专业防治水人员,未认真执行防治水规定的;
  (十五)国有煤矿未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则、乡镇煤矿未坚持“先探后掘,先探后采”规定的;
  (十六)无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转或测监控系统未配齐专职监管人员的。
  五、增强煤矿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一)各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应分别建立健全煤矿事故救援预案。各类煤矿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事故自救和抢救演习。
  (二)各产煤县(市)、区应加强矿山救护队建设。对现有救护队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改造,2004年底必须达到标准化要求;新郑市、二七区必须就近与矿山救护队签订事故救灾协议,由签订协议的矿山救护队承担救护任务。对在事故抢救中有突出贡献的救护队员,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记功和物质奖励。
  (三)各类煤矿必须与区域矿山救护队签订事故救灾协议,否则不准组织生产。
  六、实行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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