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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三、强化煤矿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煤矿应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义务,主要负责人应负起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规定的责任。
  (二)煤矿应严格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规程》组织生产,落实好各种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应以矿井的综合生产能力为标准控制产量,严禁超能力生产,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三)煤矿的开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矿井开采设计、采区设计和作业规程进行。凡需变更矿井开采设计的,必须由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逐级上报省煤炭工业局批准,否则,不准生产。
  (四)新建矿井规模不得低于30万吨/年,各类煤矿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将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五)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保障资金和安全事故抢险备用金制度。安全保障资金用于矿井日常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投入,按矿井核定能力每吨提取15元,自提自用,接受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的监督。安全事故抢险备用金,按核定生产能力一次性提取,具体标准是:6至9万吨/年(含9万吨/年)煤矿按30万元提取;9至15万吨/年(含15万吨/年)按40万元提取;15至21万吨(含21万吨/年)按50万元提取;30万吨/年及以上按60万元提取。安全事故抢险备用金由煤矿企业专户储存,非抢险不得动用。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对该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进行监督。
  (六)煤矿企业必须为全体井下作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投保资金由所在企业全额支付,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拒不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煤矿,不准生产。
  (七)煤矿企业要以矿井为单位,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并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投入制度。煤矿按实际年产量每吨提取2.5元专项基金,主要用于煤矿更新安全设备、设施,推广应用保障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
  (八)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煤矿要积极推行煤矿安全监控网络建设,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四、加大煤矿安全整治力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煤矿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工作。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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