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郑政[2004]55号)
为最大限度地减少煤矿事故,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研究,作出如下决定:
一、明确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督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炭行业管理、公安、国土资源、工商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对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井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要依法吊销有关证照,予以关闭。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类煤矿安全生产的管理,及时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督促煤矿完善安全设施、设备等安全生产条件;定期检查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对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必须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对资源枯竭矿井,应及时上报发证机关注销《采矿许可证》。
(四)公安部门应加强火工用品管理,严格控制火工用品的发放,严禁对非法生产矿井提供火工用品。
(五)供电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煤矿实施供电,严格控制停产矿井的用电负荷。
二、健全和稳定煤矿安全管理队伍
(一)重点产煤县(市)应设主管煤矿安全生产的副县(市)长,重点产煤乡(镇)应设主管煤矿安全生产的副乡(镇)长。
(二)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将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足额拨付,保证煤炭行业管理队伍的稳定。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乡(镇)煤矿实行安全矿长、技术矿长、安全特派员委派制度,并明确委派人员的职责,制定管理办法。
(四)煤矿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齐各类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