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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4年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意见

  (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
  严格规范行政和司法执法行为。各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要正确处理好“处罚”与“保护”的关系,将执法为民,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作为司法和执法工作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要求。坚决克服徇私枉法、执法不公和不按程序执法的行为。对企业的执法检查,必须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或法律法规授权管理的原则和程序进行。司法机关和政府执法部门都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防止部门利益驱动引起的乱收乱罚、徇私枉法行为。要正确理解立法宗旨,在不违背法律公正的原则下,尽量推行人性化执法,对执法相对人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罚,以教育和限期整改为主,对确需从严处罚的,应出示处罚依据,说明处罚理由,文明执法,避免造成不应有的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后果。坚决查处徇私枉法行为,严格执行错案追究制度,确保司法公平、公正,为企业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五)继续整顿治理重点工程建设环境
  严肃查处各种强揽工程、强行阻工、敲诈勒索、强买强卖、偷盗哄抢等干扰破坏行为,打击地痞地霸,协调好周边关系,维护好施工环境,为各类建设工程保驾护航。规范对省重点工程建设的执法执纪行为,对不按规定报经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强行到国家和省重点工程施工单位检查、罚款、扣车、封账、抓人的,必须严肃查处。
  (六)严格控制和规范对企业的检查评比
  对企业的例行检查,必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执法机关负责人签批检查通知书,将检查的内容、时间和人员提前通知企业,并严格控制参加检查的人数和次数,企业有权拒绝未经县级以上执法机关负责人签批的任何检查;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要搞好协调和配合,尽量实行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检查,切实做到同城不搞同项目多级重复检查。对企业的临时性检查,必须经县级以上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必要的检查活动,要以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尽可能地为企业排除各种负面影响。
  加强对检查人员的纪律约束。严禁到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越位或越权执法,严禁收受企业红包、礼金、有价证券和接受企业宴请、高消费娱乐及健身活动,严禁在企业报销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或借用企业钱物,严禁以税(费)抵付应由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严禁利用职权安排亲戚朋友到企业工作。违者,一律给予辞退。
  三、坚决查处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人和事
  深入贯彻《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施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湘发[2002]10号),加大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查处力度,公开查处一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人和事。本《意见》下发后所发生的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一律视为“顶风违纪”行为,要从严从速查处,确保处理到位。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信访举报工作的指导,畅通信访渠道,严格案件受理程序。市县两级政府要设立“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建立快速反应机制。要建立典型案件通报制度,定期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典型案件进行通报,并在媒体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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