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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意见

  加强林业法制建设。抓紧制定自然保护区管理、湿地保护、古树名木保护、义务植树管理、林业工程质量管理、林地承包管理、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林业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做好现行林业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工作。加大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法律素质。进一步健全林业法制机构,理顺林业执法机构管理体制,积极探索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途径和方法,促进依法行政。加强林业执法监管体系,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垦滥占林地、乱采滥挖野生植物、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森林资源安全和林区社会稳定。
  五、加大对林业的投入和扶持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林业建设的投入。要加快建立林业建设的公共财政支持体系,把公益林业建设、管理和重大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并予以优先安排。从2004年起,省财政对林业的投入增加1000万元,以后再逐年增加。国家林业重点工程所需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各级财政要予以保证。对速生丰产林和珍贵树种用材林示范基地建设中的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优良种苗的开发、技术推广、科研教育等社会性和公益性建设,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资金给予扶持。要逐步增加林业基本建设投资,改善林业基层单位生产工作条件。对全额预算拨款的林业行政事业单位,各级财政应按当地财政预算统一标准,安排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差额预算管理的林业事业单位,各级财政要给予必要的补助。
  加强对林业发展的金融支持。继续对林业实行长期限、低利息的信贷扶持政策。国家政策性银行要把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贷款纳入重点贷款范围。省内各金融机构要扩大面向农户和林业职工的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加大对林业龙头企业的贷款扶持力度。林业部门无力偿还的营造林贷款本息,要逐项清理,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后停息挂账,然后分门别类逐步处理。
  多渠道筹措林业建设资金。依法加大森林植被恢复费、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费等林业专项资金征收力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拒缴和欠缴。征收的林业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造纸、煤矿、人造板加工等企业,要按产量提取育林基金,用于原料林基地建设。努力争取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国外财团对林业建设的投资,鼓励林业企业上市融资。
  减轻林业税费负担。坚决执行国家各项林业税收政策,切实纠正擅自提高税基、改变征税环节和办法等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取消对林农和其他林业生产经营者的一切不合理收费。逐步改革育林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征收的育林基金要逐步全部返还给林业生产经营者。对中幼林抚育间伐材、经济林产品、生产林化产品的原料、不以原木原竹为原料的林副产品、农民经批准采伐自用的木竹免征育林基金。林业部门因育林基金返还和减免而出现的正常运转经费缺口按单位的不同性质由同级财政酌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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