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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意见

  切实搞好国有林场、苗圃和森工企业改革。按照分类经营的要求,将生态公益林占总面积60%以上或生态区位重要的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划定为生态公益型林场,将主要从事商品林生产经营的国有林场划定为商品经营型林场。生态公益型林场和承担优新品种繁育、种质资源保护的国有.苗圃,按公益事业单位管理,在重新核编后,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商品经营型林场和未纳入公益事业单位管理的国有苗圃,应从事业单位分离,实行企业管理,自主经营,政府按照基础产业给予扶持。同类型的国有场圃,可以重新整合或实行联合经营。对经营规模小,经济效益差,统一经营管理难以维持的国有场圃,可依法将经营权承包、租赁、拍卖。允许国有场圃利用商品林木和其他资源性资产作价变现,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用于职工一次性安置。各级政府应将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苗圃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交通、电力、电信、水利等部门,要给予支持,力争尽快解决国有场圃通路、通电、通信和饮水问题。
  国有森工企业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破产重组等多种方式,吸引各类资本参与企业改制改组,发展股份制经济。企业现有职工,要采取退养安置、经济补偿等多种形式置换身份。企业现有资产和土地出让金优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国有林场、苗圃和森工企业均应按国家现行社会保险政策,纳入当地基本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企业净资产和土地出让金不足以安置职工和补缴社会保险欠费的,同级财政按有关政策和规定,积极筹措资金帮助解决。
  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干部职工,都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建设。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辞职从事林业开发建设的,可按照湘发[2003]7号文件享受有关政策待遇。其生产培育的林木种苗,林业重点工程优先采购。允许其承包防护林和退耕还林造林任务,按验收合格面积和国家规定标准给予补助。对生态经济效益好、带动示范作用强的个体造林大户和民营林产品加工企业,各级政府要给予必要的奖励和扶持。
  四、坚持科技兴林和依法治林
  强化林业科技支撑。按照深化林业科技体制改革的要求推进林业科技单位转制转轨,在扶持基础性、公益性林业科学研究的同时,积极推进非公益性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走向市场。要加强对林木遗传改良与新品种选育、工业用材林短轮伐期培育及产业化建设、林业生态工程构建与生态系统恢复、重大森林病虫害防治、林火管理与控制、森林资源与生态监测、木材功能性改良及高效加工、林业信息化管理等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扩大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和吸收国外先进技术。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乡4级林业推广网络,抓好林业科技示范工作,大力推行林农“绿色证书”工程,加速林业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的推广运用。鼓励林业科技人员发挥专长,自办或领办科技型企业,建立科技示范点,开展科技承包和咨询服务,加快林业科技成果转化。对在林业科学研究、技术推广、新产品开发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林业科技人员,要给予重奖。建立各类林业人才教育培训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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