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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意见

  努力培育森林生态旅游业。加快森林公园建设步伐,大力发展休闲度假、健身康复、猎奇探险、科普教育等特色旅游项目。加强同国内外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的合作,构筑面向全国、辐射世界的森林生态旅游网络。
  加强对林业产业发展的引导和调控。抓紧制定和完善林业产业政策,编制林业产业发展规划,促进林业产业合理布局,资源优化配置,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切实加强林产品质量管理和质量监测。加快林产品信息网络建设,增强社会化服务功能。完善林产品市场体系,加强市场监管。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强林业对外经贸合作。鼓励有实力的林业企业到国外投资办厂,积极组织人员到境外从事林业劳务合作、开发森林资源。
  三、深化林业体制改革
  进一步改革完善林业产权制度。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分包到户时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并引导其向适度规模、集约经营发展。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管理的山林,凡经营良好,群众比较满意的股份合作林场、联办林场等,应保持稳定,并不断完善。对其他集中连片的有林地,可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形式,将产权明晰到个人。切实做好核发林权证工作。依法严格保护所有者的财产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在明确林地、林木权属的基础上,鼓励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积极参与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盘活森林资源资产。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可将使用权转让给有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开发经营,但必须限期绿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出资的条件。积极培育活立木市场,尽快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规范流转程序,加强流转管理,维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积极实施林业分类经营。根据森林的主要用途,将林业区分为公益林业和商品林业两大类。公益林业按照公益事业进行管理,以政府投入为主。对已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助的公益林应确保资金到位。今后各级应视财力情况对已界定的生态公益林逐步进行补助。
  调整完善林木采伐利用政策。对生态公益林采伐严格控制,对商品林采伐适度放活。2001年以后在非林地上营造的用材林,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合理年伐量批准采伐。2001年以后营造的达到一定规模的速生丰产用材林,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合理年伐量,足额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实行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单列。对各编限单位,实行森林采伐限额5年总量控制,上年度采伐指标如有结余,允许调节到下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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