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确保义务教育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义务教育专项经费必须规范管理,并保证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比例用于教育,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更不允许用转移支付资金顶抵本级财政对教育的拨款。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义务教育专项经费的审计监督,依法查处截留和挪用义务教育专项经费行为。
19.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中小学继续实施“一费制”。其他地区在条件成熟时,按规定项目和收费标准对农村中小学实行一次性收费。
20.建立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有效机制。县市区、乡镇政府要抓紧清理农村教育负债,将其从学校剥离到当地政府,挂帐停息,纳入政府消赤减债的整体规划,制定切合实际的偿还计划,在化解乡村债务时,优先解决,力争3年左右化解完毕。坚持制止债权单位和个人因追索债务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坚决防止发生新的义务教育负债。
21.加强城市建设中中小学校的配套。各级政府在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中,要依法将城市中小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城市扩容和建设的整体规划,尽快制定城市新区开发中中小学校配套建设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大力开展帮扶贫困学生和支援贫困地区教育工作,保障农村适龄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2.省、市州、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扶持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资助制度和资助体系,通过财政支持、社会捐助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县市区、乡镇政府对经济困难学生要摸清底子,落实到人,在此基础上,制订确保经济困难学生入学的具体方案,力争到2005年基本解决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各级政府要通过多种途径筹措设立中小学助学专项资金,重点扶助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杂费、免书本费和寄宿生生活补助。要建立经常性助学活动联系会议制度,日常工作由教育部门负责。各级教育部门要成立受援助学机构,协调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受援和助学事务。广泛倡导和鼓励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对农村教育捐资助学。鼓励“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继续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工作。进一步落实对捐资助学单位和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3.认真组织实施农村教育对口支援工作,建立完善教育对口支援制度。承担湘西自治州6个县对口扶持任务的市和部门要继续把支持当地教育发展作为重点。按照国家“两个工程”的要求,全面实施市州政府所在地大中城市对口支援本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县市区教育工程。广泛开展城市学校对口支援农村中小学工作,帮助农村中小学加强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继续动员和鼓励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参与对口支援教育。进一步加大对民族地区学校的对口支援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