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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
(湘发[2004]5号 2004年2月25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加快我省农村教育发展,深化农村教育改革,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城乡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坚持农村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不动摇
  1.农村教育是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作用。发展农村教育,直接关系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农村经济社会全局。农村教育是提高农民素质,增强农民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关键所在;是加速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推进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镇化,将巨大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是提高农民思想道德水平,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加快发展农村教育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战略任务,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重点支持,优先发展。
  二、大力巩固“两基”成果,不断提高农村教育普及水平
  2.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扎实推进“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突出抓好农村初中阶段教育、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杜绝新文盲和开展功能性扫盲工作。力争到2007年,全省农村地区小学适龄儿童少年6年保留率达到95%以上,年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初中年辍学率控制在2%以内;17周岁人口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达到90%左右;全面扫除有学习能力的青年(15—24周岁)文盲,扫盲后继续教育普遍开展。到2010年,全省实现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目标。
  3.坚持义务教育以县市区、乡镇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为主、学校积极配合的“双线”保学控流责任制。县市区、乡镇政府与村民自治组织负责依法督促、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负责切实加强教育教学,加强学生管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降低辍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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