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充分发挥信访部门的决策参谋作用和信访监督作用。信访部门的主要职能是指挥、调度、协调和督查督办。要建立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加强对人民群众意见、建议的收集和反映。在制定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和改革举措时,要听取和吸收信访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使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在领导干部拟任前和评先评优时,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征求信访部门的意见,及时了解人民群众的反映。对于信访部门收集整理的有关干部的问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问题,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对待;及时了解核实,并作为任用和处理干部的重要依据。
10.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关心信访干部。信访局是同级党委、政府的重要办事机构,在级别上与其他职能部门同等对待。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关心信访部门的工作,树立信访部门综合管理信访工作和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的权威。信访部门代表同级党委、政府,行使信访事项交办权、查办权、督办权、协调处理权和对干部使用、奖惩的建议权。对重大信访问题,信访部门可直接通知有关地方和部门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商量处理意见。要选派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群众观念强,具有较高法律、政策水平的干部从事信访工作。县级信访部门人员编制不低于人口的十万分之一,人口少的县市区人员编制不得少于5人;市州信访部门人员编制不低于人口的三十万分之一,人口少的市州人员编制不得少于12人。市州信访局局长由同级党委或政府的副秘书长兼任,县市区信访局局长由同级党委或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任。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和直属单位要根据信访工作需要,配备适当的人员,专门从事信访工作。要把信访干部的任用、交流、培训纳入组织、人事工作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要有计划地安排优秀的信访干部到基层和其他单位任职,选派后备干部到信访部门挂职,使信访部门成为培养和锻炼干部的基地。
11.要为信访工作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有力保障。各级党委、政府要关心、支持信访部门的工作,改善信访工作条件,确保信访工作经费,配备工作用车和必要的通讯设施。要按照全国信访系统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和省里的统一规划,加快信访系统的信息化建设。要结合地方财力,统筹安排处理群众集体上访和办理重要信访案件所必需的专项经费以及困难群众上访的接济费,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要关心信访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落实好信访岗位津贴,以调动广大信访干部的积极性。
三、坚持把信访工作重心放在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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