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承办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划和管理工作,调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审理申请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复议的行政案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推动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三)发展规划处。
研究提出全区人口发展战略,组织对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战略性、前瞻性研究;编制人口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规范,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估;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参与全区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参与分析研究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统计数据,提供与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的统计信息;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业务培训。
(四)宣传教育处。
拟订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开展全民性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协调宣传、文化、新闻等部门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范对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品管理工作;组织新闻发布会;制定党政领导干部人口理论学习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人口理论研究和人口发展战略研究;联系人口学会工作。
(五)科学技术处。
组织实施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综合管理;负责承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药具和节育技术的推广使用;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发放进行指导、监督;围绕生育、节育、不育拟订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产业发展规划;联系计划生育科技专家组工作;做好优生优育和艾滋病预防等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工作;指导完成有关计划生育的国际援助项目;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六)财务基建处。
编制自治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部门预算和决算;拟订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基建规划;对中央补助地方与自治区安排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基本建设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参与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作;负责计划生育药具计划的审批和经费管理;对社会抚养费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财务管理、会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援助项目的物资管理;承办各项基本建设的立项、投资报批、安排、拨款,并监督项目的实施。协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体制和财务资产管理制度的改革,拟订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并负责管理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