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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
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4]6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厅、办、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6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发[2004]2号),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主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继续承担原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职责。
  (二)加强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战略性、前瞻性研究,推动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三)增加制定全区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职责。
  (四)加强全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提出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协助有关部门拟订相关政策,推动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规范并负责实施,对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监督。
  (二)研究全区人口发展战略,根据国家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协助制定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抽样调查、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评估,参与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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