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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财务规划处。
  负责拟定本系统基建、装备规划和财务计划;组织编制经费收支预算、决算,办理各项经费的划拨;监督指导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内部审计和本局机关日常财务工作。
  (四)食品安全协调处。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拟订全区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不代替现有各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具体监督职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的检测与评价工作,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价体系建设;收集、综合并汇总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分析、预测安全形势,评估和预防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风险;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承担研究、协调食品安全统一标准的有关工作;研究拟订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事故的各种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拟订食品安全重大技术监督方法、手段的科研规划并监督实施。
  (五)药品注册处。
  监督实施国家药品的法定标准;审查新药、仿制药品、中药保护品种以及新药临床试验,审查出口药品;草拟中药饮片炮制和医疗单位制剂规范;负责药品再评价和淘汰药品初审工作;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戒毒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的研究和初审;指导全区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实施保健品市场准入标准,负责保健品的审核工作,发布保健品质量公告。
  (六)医疗器械处。
  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医用生物材料、卫生材料产品的法定标准和产品分类管理;审定本自治区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基地;依法核发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负责国家规定的医疗器械产品生产许可的初审;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推行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和监督实施产品安全认证制度;负责指导医疗器械产品检测机构的业务工作;核发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负责监督特种药械的生产、流通和使用;审查批准医疗器械广告和依法发布医疗器械质量公告。
  (七)药品安全监管处。
  初审推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非处方药物目录,组织实施非处方药制度;初审I临床药理基地;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单位药剂管理规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核发药品生产企业、医疗单位制剂许可证;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戒毒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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