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托,起草药品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监督实施。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和药品行政保护制度。
(六)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的法律、法规;依法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行业标准、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七)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药品不良反应、药物滥用监测制度;推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非处方药目录。
(八)监督实施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
(九)监督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定期发布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
(十)依法监管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特种药械。
(十一)负责组织实施全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区药品监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工作,对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药品检验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十三)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挂政策法规处牌子)。
协调机关日常政务,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管理、行政事务、机要保密、保卫、值班等工作;承担信息采集、新闻宣传、新闻发布、来信来访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负责承办与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起草、修改、审核工作;监督检查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承担行政诉讼、综合调研工作;建立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库,配合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药产业政策和综合统计。
(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和直管干部的考核、任免、奖惩及档案管理工作,承办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出国出境人员的报批工作;指导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拟订本系统教育培训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具体负责组织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医药专业高级技术职务的评审;监督和指导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组织实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