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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4]5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五月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6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发[2004]2号),组建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督管理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继续承担原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即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
  (二)增加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责。
  (三)划入自治区卫生厅承担的保健品审核职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责调整,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有关部门制订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药产业政策。
  (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
  (三)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开展全区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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