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
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对部分粮食主产县种粮农民实行直接
补贴与储备粮订单收购挂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4]5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有关政策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2004年从自治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对我区武呜县等十八个粮食主产县(市、区)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收购挂钩试点。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粮食局、自治区农业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制定了《关于对部分粮食主产县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收购挂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这一重要决策对调动和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增加粮食产量,确保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的重大意义。试点县(市、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让种粮农民真正得到实惠。要加强舆论宣传,让广大种粮农民充分了解实行直接补贴的意义和做法,积极签订订单合同,增加粮食播种面积,切实履行合同义务,促进我区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对部分粮食主产县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
与储备粮订单收购挂钩试点实施方案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粮食局、自治区农业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
二00四年四月十四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有关政策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2004年从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对我区部分粮食主产县(市、区)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收购挂钩试点。为落实这一决定,特制定本试点实施方案。
一、各部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