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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优化投资软环境年活动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开展优化投资软环境年活动的通知
(桂政发[2004]2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决定》(桂发[2003]17号)、《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桂发[2003]18号),把我区投资环境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迎接中国——东盟博览会和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实现我区对外开放的根本性突破,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2004年为全区优化投资软环境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清理行政许可事项、规定和实施主体。规范行政许可程序
  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政府行政水平。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全区行政许可项目规定和实施主体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8号)的规定,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事项。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以及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都不再设立行政许可。在清理过程中,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取消。2004年7月1日以前,将清理后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各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废止。
  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凡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有关上位法规定的,要依法予以改正、修改、取消或者废止。
  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桂政办发8号文的规定,对现行实施行政许可法的主体进行清理,并重新确定其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资格。凡是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2004年7月1日以前,将重新确定的实施行政许可主体名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各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一律不准实施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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