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失效]

  四、加强和改进领导,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23、明确领导责任。自治区及各市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县域经济工作的领导,建立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区直部门和中直驻桂单位,每个单位联系一个县(市),指导、帮助所联系的县(市)正确理解和贯彻落实本《决定》精神,为联系县(市)经济发展出谋献策,理顺思路,共谋发展大计;为联系县(市)招商引资;为联系县(市)的同志到自治区以上机关办事协调关系,排忧解难;帮助所联系的县(市)党委抓好党的建设。挂钩联系工作与县域经济发展同步考核,实行同责同奖同罚。市直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挂钩联系制度。县(市)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勇于负责,敢闯敢冒,千方百计抓好县域经济发展。
  24、加强县乡领导班子和基层组织建设。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县乡领导班子建设,重点选配好党政正职,并保持领导班子的相对稳定。加大县(市)干部到区外发达地区挂职学习力度。加强干部双向学习交流,选派厅级后备干部到县(市)、县处级后备干部到乡(镇)、县(市)党政领导到区直部门挂、任职锻炼。选拔一批德才兼备的中青年留学回国人员到县(市)任职。深入开展“三级联创”活动,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25、完善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的协管体制。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要把执行国家法律、政策、部门规定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统一起来,自觉接受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在县(市)乡(镇)延伸机构领导干部的任免要征求所在县(市)、乡(镇)党委的意见。对支持和服务县域经济不力、地方意见较多的延伸机构的领导,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调整。
  26、建立激励机制。完善县域经济发展考核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把考评结果作为奖惩和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自治区每半年公布一次各县(市)经济发展的主要指标,每年公布一次各县(市)经济发展排序(按桂发[2003]25号关于广西经济发展10佳县(市、区)考评办法确定)。对被评为全区“十佳县(市)”或位次前移五位以上(含五位)的县(市)及其挂钩联系单位,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全区各县(市)经济发展排序中连续两年每年倒退三位以上(含三位)县(市)的党政主要领导,在综合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必要调整。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