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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失效]

  19、加大金融支持。支持金融机构在县乡发展分支机构,增加中小企业贷款的发放比例,进一步推进邮政储蓄改革工作。稳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发放农业贷款。鼓励民营资本参股组建投资公司及风险投资机构。允许民营资本参与地方金融机构的股份制改造,或采取股份制形式创办金融机构。帮助金融机构进一步推广小额农贷、联保贷款等信贷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特点的信贷品种,积极推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扩大抵押和质押贷款范围,探索中小企业以适销库存产品、适用原材料和可靠的应收款作为贷款抵押的办法,合理确定中小企业贷款期限和额度。建立和完善适应中小企业特点的评级、授信制度和资信评估、金融中介、信用担保机构。加强信用建设,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增强县域对银行授信的吸引力。
  20、加大教育和人才支持。支持县域发展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增加经费投入,巩固“普九”成果,到2007年全面实现“两基”目标。建立农民技术培训体系,实施县乡实用人才工程和农民教育培训工程,使农村劳动力普遍接受职业技术教育,掌握1-2门实用技术。把职业培训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对经批准承担劳务职业技术培训的教育机构(含民办),自治区财政视财力情况和培训人数给予一定的补助。市、县(市)财政也要安排相应的培训补助经费。拓宽引智渠道,切实做好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鼓励各类人才以多种方式服务县域经济。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加快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加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力度。
  21、强化科技支撑。围绕特色产业,依托大型企业或龙头企业,建立和健全公共技术中心、检测中心等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科技示范基地。县域中小企业在先进适用技术的引进、转化及生产过程中,其技术开发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自治区每年安排一定的技改资金用于县域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贷款贴息和补助,重点支持以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优势和特色产品的科技项目。健全农村技术推广体系和农村信息服务网络。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向定点帮扶县(市)转让科技成果、形成产业化生产的,优先安排项目用地,并可分期缴付土地出让金。支持科技生产要素参与分配,鼓励科技人员通过项目承包、兼职、担任技术顾问、技术入股等形式,为县域企业提供科技服务。
  22、加快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登记常住户口的办法,以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建立全区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凡在县(市)城区、建制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都可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其家庭成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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