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失效]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为县域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
  10、扩大县(市)经济管理权限。按照责权统一、运转协调的原则,凡自治区授予市的经济管理权限,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一律授予县(市)。扩大县(市)投资管理权限,对不需要自治区或国家财政预算投资、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及国债投资、不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属自治区审批权限内的,实行属地登记备案制;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投资实行核准制,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仍由自治区核准的投资事项外,实行属地核准并报自治区备案。对自治区保留审批的项目,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其立项、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等审批环节,实行合并审批或委托市审批。
  11、完善自治区对市、市对县(市)的财政体制。自治区财政安排对各县(市)的各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和专项补助资金,各市财政不得截留和挪用。除中央要求的配套比例外,降低对各县(市)专项转移支付的县级配套资金比例。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各项规费,自治区及市收取部分向符合规定使用范围的县(市)级项目倾斜安排。
  12、加大财政投入。自治区基本建设资金、财政专项资金以及国债项目的申报向县域倾斜,重点扶持一批发展潜力大的县(市)。运用财政贴息、补助等办法,支持县域发展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支柱产业和特色经济。加大对自治区级小康示范镇、重点镇的扶持力度。增加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逐步把农村特困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加快五保村建设,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建立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
  13、完善土地使用制度。城镇尤其是县城、重点镇周边国有农、林场的土地,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工业发展和城镇建设用地。稳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在自愿、有偿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依法进行使用权流转,享有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同等权益。允许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兴办企业。妥善解决被征用土地农民的就业、住房等问题。自治区、市、县(市)分别从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通过土地整理新增耕地的60%,可作为建设用地折抵指标。因旧村改造、迁村并点新增的耕地,允许在本县(市)范围内置换成建设用地指标。旧城改造腾出的土地,可作建设项目用地或土地置换的周转用地。实行产业化经营的畜禽饲养地、农业设施用地和养殖水面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修建必要的非永久性附属设施。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