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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004修订)

  (一)一般地区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由导线边线向两侧延伸一定距离形成的区域。不同电压等级导线边线两侧的延伸距离如下:
  电压等级延伸距离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22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二)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由两侧导线边线起分别加上导线边线最大风偏水平距离,再加上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后所形成的区域。不同电压等级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电压等级水平安全距离
  1千伏以下1.0米
  1--10千伏1.5米
  35千伏3.0米
  110千伏4.0米
  220千伏5.0米
  500千伏8.5米
  (三)地下电缆的保护区为线路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区域。海底电缆的保护区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的保护区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区域;
  (四)发电厂、热电厂、变电站专用的输水、输油、冲灰、供热管道两侧各1.5米所形成的区域;
  (五)发电厂、热电厂、调度所、变电站及其附属设施围墙内和自围墙向外延伸3米的区域。
  (六)杆塔、拉线的基础保护区是:35千伏以下的,杆塔从基础外缘向周围延伸5米,拉线从基础外缘向周围延伸2米;110千伏以上的,杆塔从基础外缘向周围延伸10米,拉线从基础外缘向周围延伸3米。

第四章 电力设施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电力主管部门应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人口密集、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和车辆、机械穿越架空电力线路易发生事故的地段设置统一规格的标志牌。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离电力设施周围300米范围内(指水平直线距离)进行爆破作业。特殊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防范措施,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厂、热电厂、变电站、开闭站等设施的行为:
  (一)扰乱发电厂、热电厂、变电站的生产秩序,或者移动、损坏发电厂、热电厂、变电站、开闭站用于生产的设施、器材和安全生产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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