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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加强租赁厂房和场所的生产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

  三、承租方应当履行下列生产、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
  (一)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具备相应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并服从出租方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
  (二)建立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消防的日常教育和培训,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制订应急救援、疏散和灭火预案。
  (三)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证书,并送交出租方备案。
  (四)正在使用的特种设备经检验、检测、验收合格,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和复审。
  (五)承租厂房、场所的装修和设备安装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不得破坏建筑结构;凡涉及国家规定需审查验收方可使用的设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租厂房、场所;依法转租的,要在转租过程中所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上明确生产、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
  (七)发生安全事故,按事故类别立即如实报告所在地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消防部门、质量技监部门。
  四、出租方在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前,必须查验承租方的营业执照、相应生产经营资质证书或者拟从事的生产经营范围;出租后,承租方应当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营业执照按规定进行年检后,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送交出租方备案。
  五、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本意见第二、三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一)租赁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二)厂房、场所地址、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特种设备状况。
  (三)承租方从事的主要生产经营内容和从业人员数量。
  (四)出租方、承租方的生产、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
  (五)租赁双方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名单。
  (六)租赁期限。
  租赁合同生效后的15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同时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报租赁厂房、场所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六、厂房、场所租赁双方应当遵守《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禁止出现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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