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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资源节约责任制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市属工业控股集团及年耗能在万吨及万吨以上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要明确一位领导干部或企业负责人负责资源节约工作,建立健全资源节约领导责任制,把资源节约责任纳入各单位日常管理和目标考核之中,真正做到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
  (二)建立健全资源节约管理制度
  各企业要建立健全煤、电、油、天然气等能源、水、原材料使用的计量、台账、统计、使用分析报告、定额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年耗能在万吨及万吨以上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要按规定报送能源、原材料的使用统计情况,把资源节约的责任纳入各工作岗位职责之中。
  (三)各级政府机构要在资源节约活动中发挥表率作用
  市、区县(自治县、市)两级政府部门和财政支持的公共事业单位要在资源节约活动中起到带头作用、示范作用。市机关事务局、市财政局、市经委要制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市财政支持单位的资源节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加强规划和产业政策指导,完善法规建设
  1.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订《重庆市能源节约条例》、《重庆市能源监测管理条例》和《重庆市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条例》。
  2.市经委会同相关部门编制《重庆市能源节约规划》和《重庆市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规划》。
  3.市三电办会同市电力公司等相关部门编制《重庆市节约用电规划》。
  4.市水利局会同相关部门编制《重庆市节约用水规划》,市经委会同相关部门编制《重庆市工业企业节约用水规划》,市市政委会同相关部门编制《重庆市城市节约用水规划》。
  5.市经委要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结合重庆实际,建立完善资源合理利用评价体系,定期制定和公布重庆市产业发展重点资源消耗限额,对超过限额的新项目不得发展。
  (五)制定能源消耗限额
  根据《节能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对主要耗能品种制定能源消耗限额。
  1.市三电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制定《重庆市单位产值电力消耗限额》、《重庆市单位产品电力消耗限额》。
  2.市经委会同市煤炭工业局等相关单位制定《重庆市煤(焦)单位产值消耗限额》。
  3.市水利局会同有关单位开展制定用水定额工作,市经委牵头制定《重庆市工业用水限额》、市市政委牵头制定《重庆市城市用水限额》。
  4.市节约天然气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制定《重庆市燃气消耗限额》。
  (六)研究制订财政、税务、价格等方面的激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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