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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五)负责联系驻桂金融机构,促进政府部门与驻桂金融机构的协调配合与信息交流。
  (六)负责企业上市的规划、协调和指导以及非国有企业上市的推荐服务工作,并协同整合上市企业资源,增强上市企业的融资和再融资能力。
  (七)承担自治区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理银行、信托、保险、证券等方面的文电和督查工作。
  (八)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金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3个处。
  (一)综合金融处。
  负责自治区分管副主席政务、外事活动的具体安排;负责自治区领导和自治区金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有关金融工作批示的督办落实工作;负责协调处理本办日常事务;负责机关公文管理和机要、档案、保密、文印、通讯等工作;负责编报政务信息和处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及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负责重要文件、领导讲话、调研报告的起草、审核和上报工作,研究国家有关金融政策对我区经济的影响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收集分析我区金融运行情况和金融机构业务动态;负责联系、协调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和国有商业银行,承办上述机构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的来文来电;做好引进区外境外非证券投资金融机构在自治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联系、协调和服务工作。
  (二)地方金融处。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国家有关地方金融机构重大政策对我区金融业的影响,提出利用国家政策促进我区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创新的意见和建议;负责联系、协调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并办理上述地方金融机构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的来文来电;负责研究、规划我区地方金融机构发展和体制改革方案;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的授权,配合金融监管机构,对地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三)资本市场处。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证券和上市公司等资本市场方面的法律法规,研究国家有关证券和上市公司等资本市场方面的重大政策对我区证券业和上市企业等的影响,提出我区利用国家政策促进我区证券业和上市企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负责联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区内证券公司和上市企业,并办理上述金融机构和上市企业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的来文来电;会同有关部门,对上市企业资源整合进行规划、协调和指导,增强上市企业的融资和再融资能力,并承担非国有企业上市的指导、推荐服务工作;做好引进区外境外证券投资机构在自治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联系、协调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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