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4]4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区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4]1号),设立自治区金融工作领导小组,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自治区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自治区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外挂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
一、主要职责
自治区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调研资本市场的发展情况,提出运用各种资本融资手段支持经济发展的政策性意见与建议,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对广西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二)研究分析全区金融运行情况,提出全区地方金融业发展创新、营造良好金融环境的意见和建议;研究拟定促进全区地方金融业发展和地方金融业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引进区外和境外金融机构规划,并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积极推进金融业诚信系统建设,构筑良好的信用环境。
(三)组织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地方金融业的宏观管理,分析企业债券兑付、政府主权外债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检查地方金融资产运营情况,研究提出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资产运营风险的意见和建议,协调处理相关工作;加强维护金融稳定的研究,建立金融安全区;构建金融机构与地方企业的信息沟通平台,促进银企合作。
(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组织协调地方金融机构及金融业务的清理整顿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维护金融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