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失效]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用工行为。
  要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中标价的2%在银行专户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建筑企业中标后,其投标保证金(投标总价2%)转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若未交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不足中标价的2%的,须足额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如该中标企业或该工程项目的分包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可在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不予办理开工手续。没有出现拖欠工资情况的,在工程竣工后按规定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或余额及利息及时退回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
  规范分包和劳务用工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查处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行为,严禁无资质的队伍承接工程任务。各地要在建筑有形市场增加劳务分包服务功能,发布劳务分包信息,为劳务企业提供公平、合法的承揽建筑劳务的场所。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严禁无劳务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接劳务分包作业。施工企业不得招用零散的劳务人员或使用无资质的劳务队伍。施工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合同管理。
  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可结合投资体制改革逐步推行项目代建制,也可由财政部门按照政府投资计划,直接向中标的建筑企业拨付工程款。建设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和支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不能按时拨付的,施工单位可以按合同约定停止施工。建筑企业要依法与农民工(工人)签订劳动合同,要明确劳动报酬、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和办法等内容,并严格履行。施工单位要按月将农民工工资登记造册,直接发给农民工本人,防止中间克扣或截留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延期支付不得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并于延期支付开始的3日内书面报告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施工单位无故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的,由其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责令整改、责令及时补发;对施工单位无经济能力支付工资的,或承包方欠薪逃匿的,由建设方先行垫付;由于施工单位分包转包不规范,分包转包单位或包工头不支付工资或逃匿的,由总承包方先行支付。
  (四)建立建筑市场诚信体系。
  大力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建立业主工程款支付、建筑企业履约担保等制度,完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机制,确保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拖欠发生。
  建立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各地要尽快完善业主、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要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和市场监管制度结合起来,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约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