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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失效]

  (三)解决其他项目拖欠的工程款。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各地要明确负责检查和清理的部门,根据工程项目和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参照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措施办理。
  (四)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各地要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以各种名目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各建筑企业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各地要组织建设、劳动等部门对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企业进行逐一排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责令其立即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订清欠计划,确保兑现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因项目建设单位拖欠建筑企业工程款,致使建筑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严肃追究建设单位领导责任,责令建设单位限期付清工程款。已获得工程款的建筑企业,要优先偿付所拖欠的工资;对企业依法破产的,要依法把拖欠农民工工资纳入清偿计划;对恶意拖欠、克扣工资的建筑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而造成农民工集体上访等不良影响的建筑企业,要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的有关规定,在资质年检中作为不合格企业,并视情节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资质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筑企业应主动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的工程款,对拒不支付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的单位,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人民法院提供业主拖欠工程款的信息,支持被拖欠企业或个人依法进行诉讼,并协助人民法院做好判决后的执行工作。
  三、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一)严格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和建设程序的审批。
  各级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对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的经营性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并保障后续资金来源;工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抽逃项目资本金的行为,着重抓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管理,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手册制度,积极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决算的审核工作,编制审定工程量清单和招标上限控制价,实行合理低价招标,督促项目单位落实自筹配套资金,使建设项目能够按期支付工程款;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落实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有当地财政部门书面证明)、业主有拖欠工程款记录(在申请新开工项目立项和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时仍未结清旧项目工程款)的,不得批准新项目立项及办理规划、招标和施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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