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4]4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突出重点,明确工作目标
近年来,我区在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出现了大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据统计,至2004年1月止,全区各施工企业被拖欠工程款约53.54亿元。其中政府工程拖欠21.14亿元,房地产企业拖欠8.97亿元,其它业主拖欠19.94亿元。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约5.37亿元。由于建设领域大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使建筑企业债务负担沉重,给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同时还引发了农民工群体性上访,影响了社会稳定。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具体目标是:2003年度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要在2004年6月底前兑现;对于历史旧债,要制定还款计划,力争用两年时间基本解决;从2004年起要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允许发生新的拖欠。
二、加大清理工作力度,切实解决拖欠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一)认真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各地要对政府投资项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彻底清理拖欠工程款的项目,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已拖欠的工程款,各地政府要在本级财政用于建设的资金中(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做出还款安排,在两年内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解决不力的市、县,自治区在投资项目和补助资金的安排上要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对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国债投资)的项目,地方政府已经承诺的配套资金必须尽快落实。凡逾期不能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项目。
(二)解决好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各地要立即组织由建设、劳动、工商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对本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清理。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依法责令该企业在建项目暂时停工,对拖欠工程款的项目暂不予竣工验收,并限期清欠。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审批规划等方面采取措施,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快解决拖欠工程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企业拖欠工程款情况告知该企业的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将其列为信用不良单位,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者不提供授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