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扶持力度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整合由各部门掌握的财政支农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支农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的作用。今后,用于农业标准化、种子工程、优果工程、农业科技示范园建设和农业(水产、畜牧、林业)技术推广、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的资金,要逐步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相结合;用于农业基本建设的投资、水利基金、水利专项资金,优先投向与农业产业化基地配套的项目;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扶持的高新技术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和技改贴息项目,有关部门要优先申报和安排;“科技三项经费”要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市、县人民政府要参照自治区的做法,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部门要把国家和自治区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到产业化经营组织。各级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要做好优惠政策的宣传和督促检查工作。在工商管理机关登记的农业合作社和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开展直接为农民服务为主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会同农业部门审核批准后,免征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
加强金融信贷服务。农业银行要按照常规贷款和专项扶贫贷款相结合的方式,大力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贷款规模计划可优先安排;农村信用社要推行农户联保贷款方式,扩大基地农户贷款证的发放,推广小额信贷,积极开展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建设。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如资金不足可以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支农再贷款。积极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和民间组织组建形式多样的农业贷款担保机构,建立“银、企、农”风险共担机制。自治区中小企业担保中心要增加对农业龙头企业的贷款担保业务,积极探索财政注入专项资本金的产业化贷款担保体系,加强对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担保。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参与扶贫开发,对以“公司+农户”等组织形式在贫困村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所需的种苗、技术培训及相关的基础设施等配套项目优先安排扶贫专项资金,所需要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优先安排扶贫贴息贷款。
改善用地管理。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所需非农建设用地,要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自治区或地级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保障其建设用地指标。农业龙头企业直接为农业和农民服务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可以依法采用人股、联营、租赁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土地。各类产业化经营组织及其农户用于种植、养殖及其配套的简易交易场地,只要土地不永久性固化,均视同农业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在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允许农户依法有偿向产业化经营组织转让承包地使用权,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推动资本经营。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推行法制化管理,为企业提高竞争能力打下基础;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实施资本运营整合现有资源,迅速扩大企业规模;支持龙头企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改制上市,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证监部门要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申请发行股票和上市。